家庭暴力
绝对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
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属于违法行为,无论轻重,也无论加害方或受害方是男是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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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行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与利益的约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以致于这类伤害行为被掩盖或要求不得声张外扬、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观,不愿介入或协助。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为可包括了实际攻击、伤害、虐待等直接实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胁家庭成员。其涉及的成员可以指:配偶、前配偶、双亲、子女和继亲带来的孩子、有血缘关系家人、同居伴侣、残疾者与照顾者、情侣关系。[1]
目录
概要[编辑]
家庭暴力一般以暴力行为为主导,但也有以下这些种类的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家庭中。
经济的虐待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合理游玩和招待的费用。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生活费。
- 胡乱挥霍家庭财产或赌博欠下债务。
-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 过度把持家庭财产。
- 限制或妨碍配偶工作。
身体的虐待
-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 给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饮食或者不提供饮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为傷害家人身體。
精神及社會性的虐待
-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动。
-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監視家人的私隱或個人資訊。
- 无故或過度的辱骂、斥责、抱怨、施展语言暴力。
- 蔑视家人,斥责其无能,比不上别人。
- 他人面前或者互联网指责斥骂诬蔑家人。
- 刻意无视忽略家人。
- 威胁离婚,甚至威胁离婚並剥夺伴侣财产。
- 暗示要傷害或杀死伴侶、儿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 惡意欺騙家人。
性的虐待
- 强迫伴侣性交。
- 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胁伴侣。
- 对伴侣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心理分析[编辑]
權力與控制[编辑]
大多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圖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编辑]
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
- 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 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壓力大。
受暴方[编辑]
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對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如下:
-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例如:亂倫)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2]
-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
家暴问题严重的国家[编辑]
世界衛生組織(WHO)及聯合國在2021年3月9日發佈報告,其中分析2000至2018年間,161個國家的女性遭「非親密關係」(指陌生人、或者朋友但非伴侶)及「親密伴侶」暴力對待的數據。數據顯示,全球15至49歲女性中,近27%有曾遭肢體暴力或性暴力等悲慘經驗;其中吉里巴斯、斐濟、巴布亞紐幾內亞、孟加拉国、索羅門群島5國的狀況最糟,超過半數女性曾經遭到至少一次家暴,而中低收入國家狀況,以撒哈拉以南非洲來說,如剛果(47%)、赤道幾內亞(46%)、烏干達(45%)、利比亞(43%),以及南亞各國,情況也相當嚴重。該報告顯示,女性通常從年輕時就開始面對家暴威脅,25%15至19歲女性至少經歷過1次家暴,其中30至39歲女性遭家暴比率最高。若納入「非親密型暴力」數據,世衛組織分析,預估約有30%15歲以上女性,約7億3600萬至8億5200萬人,一生中都必然會遇到某種形式的暴力。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發前,全球15到49歲的女性有27%曾遭另一半暴力對待,疫情之下,聯合國2020年時甚至預測,各國限制人民移動及接觸的措施,至少將導致1500萬起額外的家暴案件發生。[3]
法律[编辑]
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4]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家庭暴力專法。歐洲的歐洲理事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中国大陆[编辑]
中国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受传统观点影响,家庭暴力也常常被归为“家务事”一类,成为司法干涉的盲区。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司法审判中常使用虐待罪,而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使之产生轻纵施暴者的争议[5]:23。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5]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6]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7]、第45条[8]、第46条[9],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在201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0]。
香港[编辑]
《家庭暴力条例》[编辑]
香港《家庭暴力条例》是香港政府于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例,主要就家庭暴力(当中包括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受害人的民事补救事宜订定条文,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其中一方或同居男女的其中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至于,涉及刑事成分的家庭暴力个案主要以《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和《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处理;《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则为儿童和少年提供保护。在《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下设立的监护委员会,如有理由相信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正处于危险之中, 或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即可按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紧急[监护令]。必须留意的是,在香港,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是根据施暴者及受害者年龄决定的,施暴者越年轻,罪责越重,受害者越年轻,罪责反而越轻,反之亦然。针对长者的暴力行为,通常会被判以最高刑罚。 《家暴条例》的出现是因为当时虐待配偶个案数字上升,大部分属虐妻个案,情况令社会关注。刑事法律,可以处理任何暴力行为。但《家暴条例》的民事框架,是为“某类特定关系人士的特殊情及需要,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向因身处某些特定关系而特别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士(即已婚人士,以及长期维持类似配偶关系的同居者)提供额外保护。同时,为未有打算提出离婚的人,提供快捷和简便的措施,让双方在分居的时间冷静下来处理问题,也让有亲密关系的人,因不愿举报同居者的暴力行为,而提供暂缓的补救方法。
家庭冲突及性暴力政策组[编辑]
家庭冲突及性暴力政策组(英文:Family Conflict and Sexual Violence Policy Unit,缩写:FCSVPU)于1997年10月成立,隶属于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刑事支援科,其主要责任为制订及推行与虐待儿童、虐待长者、家庭冲突、家庭暴力、性暴力、儿童色情及青少年罪行有关的政策,与其他香港政府部门、海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就上述事宜紧密合作、监察有关罪行趋势及研究特殊个案,以掌握最新趋势以采取相应行动、跟进相关立法事宜,此外,与社会福利署为警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及临床心理学家提供与保护儿童相关的训练课程,并且在地区层面上举办关于预防虐待儿童及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
澳门[编辑]
澳门也出台了相关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防止家庭暴力。[11]
台湾[编辑]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參照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庭暴力法規與文獻,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推動。[12]
1997年10月3日,由潘維剛等37位立委[13]在立法院第3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中首次提案;
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第3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完成三讀。
1999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
- ↑ SDGs 專欄/臺灣,性別平等了嗎?從重視兩性受害者開始 - NPOst 公益交流站. 2016-06-07 [2017-03-04] (zh-TW).
- ↑ 斯文男不堪“河东狮吼”求保护. 新快报. 2012-08-11: (A10广州民生) [2012-08-11] (原始内容存档於2012-08-14).
- ↑ 周欣蓉. 我最疼愛的人,傷我卻是最深 世衛報告:全球四分之一女性曾遭伴侶施暴. 新新聞. 風傳媒. 2021-03-10 [2021-07-31] (中文).
- ↑ 防止家庭暴力各国在行动. 新浪网. 2005年9月12日 [2012-05-27].
- ↑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重婚的;
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㈢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 中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 明确定义家暴行为 [2015-12-27].
- ↑ 澳門第2/2016號法律
- ↑ 陳明志,〈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精神〉.
- ↑ 37名立委名單為:潘維剛(提案人)、靳曾珍麗、施台生、范巽綠、李必賢、高惠宇、黃秀孟、章仁香、陳瓊讚、蔡璧煌、張旭成、陳清寶、傅崐成、陳漢強、蔡正揚、柯建銘、黃昭順、錢達、鍾利德、羅福助、王金平、洪性榮、林明義、李鳴皋、張光錦、張晉城、游淮銀、趙永清、羅傳進、李文郎、陳一新、陳朝容、林建榮、劉光華、蔡中涵、朱高正、郭廷才(以上連署人)。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761號 委員提案第1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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