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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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欺凌行為。

校園欺凌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屬於違法行為,無論輕重。
當您遇到校園欺凌時,請不要害怕,及時告訴您的父母和老師。
您可以向您的獸友求救並及時報警,您也可以通過撥打心理諮詢熱線尋求幫助。

校園欺凌不僅指在動作上給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言語暴力或通過刻意孤立某人的行為也屬於欺凌。
(此圖源自塔吉風的《外送特殊服務3》)

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又稱校園暴力、校園霸凌,是指一種在校園當中,學生彼此間長時間持續的、並對個人在心理造成恐懼、身體和言語遭受惡意的攻擊,且因為受害者與欺凌者之間的權力或體型等因素不對等,而不敢有效的反抗。校園欺凌的欺凌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透過對受害人身心的攻擊,造成受害人感到痛苦、羞恥、尷尬、恐懼,以及憂鬱。而校園欺凌所帶來的傷害往往是不可逆轉的。校園欺凌不只發生在校園,因同儕而起的校園欺凌也可能發生在校外,甚至在互聯網上。隨着科技進步,即時通訊軟件(例如QQ、微信、WhatsApp、LINE、Messenger等)、社交平台(例如Facebook、微博、Twitter、Plurk等)等交流平台也成為欺凌事件的發生場所,欺凌者藉網絡或電信設備以文字和多媒體長期、反覆攻擊受害人,稱為網絡欺凌
欺凌是一種反社會行為,通常會造成受害人心靈創傷、扭曲,也會造成課業成就低落、人際疏離,甚至有可能逼迫受害人產生報復性攻擊行為,或使受害人轉而欺凌他人;對加害人也有一定影響,這些加害人成年後的犯罪率、酗酒現象比例相當高,具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有60%在24歲以前犯罪,非加害人特質的男性加害人則只有23%。欺凌的種類包含肢體欺凌、言語欺凌、傷害跟受害人有關的人士與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為關係欺凌也就是非直接欺凌3種。在受害者分析上,男生比女生更容易受到肢體欺凌,女生受言語欺凌或性騷擾的比例較大。欺凌對受害人造成的後遺症相當多,包括逃家、逃學、出現慢性疾病、自殺和飲食不正常等,並且會造成自尊降低、時常焦慮不安、悲觀思維與高度渴求關懷心理。其中有些受害人長大後會轉變成加害人,這些同時是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學生罹患精神疾病的比例也比單純的加害人或受害人高。

校園欺凌的定義[編輯]

一般認知的校園欺凌定義[編輯]

欺凌者(可能是一個人,或者以集體形式存在)對被欺凌者進行重複的傷害行為。
欺凌者擁有高於被欺凌者的力量,其力量包含社會權力、體力、及過當的管教權。
欺凌的範圍從簡單的一對一到複雜的團體欺凌(其中必然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欺凌者),以及未必每起欺凌事件皆有的協助者。
欺凌行為可能透過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等行為,使被欺凌者在身體、心理、社會適應中(一項或一項以上)受到傷害。
上述之欺凌行為,有時會以網絡、電話等方式作為媒介。

中國大陸官方給出的定義[編輯]

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徐久生主編《校園暴力研究》,校園暴力的定義為:行為人針對在校師生的身體和心理的暴力行為,對學校財物或師生財物實施的暴力行為。
在公安部出台的「八條措施」里,校園暴力被概論為:「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歸屬於「刑事和治安案件」。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其中「三、治理內容及措施」中「(一)明確學生欺凌的界定」明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算是比較官方的一個定義。

中國台灣給出的定義[編輯]

根據台當局教育部門「校園欺凌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的定義,校園欺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學生)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學生)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的進行。 台灣中山大學的研究指出,台灣師生對校園欺凌的定義是:「在力量失衡的情況下,對身體、心理、財物、權利造成損害的惡意行為」。包括惡意、力量失衡、攻擊行為、傷害結果等特徵。分為肢體欺凌、財物欺凌、行為欺凌、強迫行為、言語欺凌、關係欺凌等六類。另外,師生觀點略有差異,教師較會提到重複性,學生則未提到;欺凌者自稱為非故意、只是開玩笑,教師及受凌者則視其為欺凌行為。[1]

教師欺凌的定義[編輯]

教師欺凌是教師欺凌學生的不當行為,教師乃是加害者,學生則是受害者。國外常用的相關詞彙為教師虐待、心理虐待、情緒虐待、教師不當行為、體罰等。台灣中山大學陳利銘將教師欺凌定義為:對學生的認知、情緒、社會關係或身體上造成不良後果之重複式情緒虐待及肢體虐待行為,超出正常管教範疇。」具有濫用權力、重複、虐待行為、傷害結果等特徵。運用自身權力來進行不當管教,超出正常管教範疇,即屬濫用權力。虐待行為包含以情緒虐待(如給予負面的學生標籤、帶領或暗示學生排擠某學生、詆毀、貶損、負向比較學生等)及肢體虐待行為(即體罰)來進行管教。傷害結果包含對學生的身心、人際、學業等面向的傷害。[2]

校園欺凌中的各角色[編輯]

欺凌過程,蘊藏着一個複雜的互動狀態,牽涉的學生可分為幾種:[3]

  • 霸凌者(英文:Bully)指校園裡發動霸凌行為的人,包括在校園裡的任何人,例如:學生或者是老師,他們通常還帶領其他同學參與其中。
  • 受凌者(英文:Victim)指受到霸凌的人。
  • 隨從者(英文:Assistant)跟隨霸凌者,直接參与霸凌行動
  • 吆喝者(英文:Reinforcer)支持霸凌者的行為,例如:在旁嬉笑或吶喊助威。
  • 挺身者(英文:Defender)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嘗試製止霸凌行為(但這樣的人通常為數不多)。
  • 局外者(英文:Outsider)置身事外(也有些是害怕幫助受害者會讓自己受到霸凌而假裝場外人的身份。但通常如果受害者轉學或是住院等無法到校上課時,霸凌者便可能從局外人里挑選下一個目標)。

另一個常見的分類方式,是以挪威學者D. Olwues的OBVQ問卷中的整體評估題來進行判斷,可以分別三類角色:

  • 霸凌者(bullies)
  • 受凌者(victims)
  • 旁觀者(bully/victim):此類角色亦稱為反擊型霸凌,就是會欺負別人同時也被欺負的學生。

校園欺凌的形式[編輯]

分類項目 實際行為
言語霸凌 1.中傷、譏諷、貶抑評論受害者的體貌、性取向、宗教、種族、收入水平、國籍、家人或其他。

2.叫受害者侮辱性綽號;指責受害者無用、侮辱其人格等。

3.受害者發表言論時不尊重受害者,只顧自己的事,與附合者談話,甚至故意打斷、反對、找碴。

4.傳播關於受害者的消極謠言和閑話。

肢體霸凌 1.恐嚇、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脅受害者跟隨命令。

2.欺凌者明顯地比受害者強,並欺凌受害者。

3.對受害者進行重複性的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髮;使用管制刀具、棍棒、投擲物品攻擊受害者。

財務霸凌 1.敲詐:強索金錢或物品。

2.干涉損壞受害者的個人財產、教科書、衣裳等,藉此來戲弄受害者。

其它形式 1.網絡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網誌或論壇上發表具有人身攻擊成份的言論。

2.以各種整人手段惡整受害者。

3.畫侮辱受害者的畫。

4.讓受害者遭遇麻煩,或令受害者招致處分。

5.分派繫結黨:孤立、杯葛或排擠受害者。

6.欺凌者看見其他人犯錯置之不理,看見受害者犯錯就當場訓斥或報告師長。

7.受害者得獎或成績較佳時被霸凌者喝倒采,認為受害者是靠作弊得來的。

8.做分組報告時不願與受害者同組,若是跟受害者同組,其他人就會表示不滿。

旁觀者介入[編輯]

師長、家庭或旁觀者的縱容、起鬨或忽視(不願介入),也是助長校園欺凌、給被害者帶來更嚴重傷害的原因之一。
(此圖源自塔吉風的《外送特殊服務3》)

旁觀者不願介入的原因[編輯]

個人因素[編輯]

  1. 缺乏有效應對策略;
  2. 害怕被報復;
  3. 與自己無關;
  4. 認為有趣;
  5. 缺乏勇氣。

同儕因素[編輯]

  1. 順從同儕規範;
  2. 不是自己朋友;
  3. 責任分散效應;
  4. 旁觀者抑制;
  5. 怪罪受害者;
  6. 不支持同學間所共同喜歡的老師或偶像。

其他因素[編輯]

  1. 害怕被同儕拒絕;
  2. 不想(或不敢)告訴師長。[4]

影響旁觀者的介入因素[編輯]

台灣中山大學陳利銘與鄭英耀研究團隊發現,學生在目睹欺凌事件後,會評估各種因素來決定是否願意介入,包括知覺嚴重性、責任感、情緒因素、受害者特徵、關係、其他因素等,若是覺得受害者被欺負的很嚴重、覺得有責任有管、對受害者有同理心、覺得受害者是無辜的/能看到受害者的個人價值、和受害者算是朋友、顧及班級氣氛等,就比較願意擔任挺身者而出面幫忙;反之,若是覺得受害者被欺負的不嚴重、覺得沒責任去管、討厭/不喜歡受害者、覺得受害者自找的、和受害者不是朋友、覺得沒有能力制止等,就比較願意擔任旁觀者而不出面。
台灣中山大學陳利銘與鄭英耀研究團隊發現,旁觀者挺身介入的歷程有四階段:個人評估、介入策略、被質疑/威脅、重新評估。一、學生會評估影響旁觀者的介入因素來決定是否介入,亦即可為旁觀者或挺身者;二、決定成為挺身者後,會考量欺凌嚴重性及關係來決定介入策略(告訴老師、制止欺凌者、安慰受害者);三、出面協助的挺身者會被欺凌者質疑或威脅,四、會重新評估是否要持續介入。另外,該研究亦發現挺身者是否介入會因情境而異,對於部分事件也可能袖手旁觀。[5]

反欺凌政策[編輯]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於2016年5月印發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將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此次治理共分兩二階段,其中第一階段為4月~7月,為各校開展治理;第二階段為9月~12月,為專項督查。[6] 2017年12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部公布《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定義語言、網絡欺凌都算欺凌,規定學校在據報後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對確需複查的,15日內由縣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調查小組啟動複查。[7]欺凌問題調查將列入校長、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考評分數,蓄意落實不到位者將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措施,尤其強調教育人員不得再以打鬧嬉戲等觀點掩蓋定義校園欺凌。 懲戒措施:[8]

  1. 情節輕微由學校開展批評教育,欺凌學生需書面道歉。
  2. 情節比較惡劣由學校會同公安開展批評教育,欺凌學生需書面道歉。
  3. 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4.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法程度,除以上全部措施外,交由少年法庭處理,必要時移送未成年犯管教所(少管所)、社區矯正機構。

中國台灣[編輯]

台灣教育部門自2006年公布「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劃」(2006)後,陸續推行一系列的反欺凌計劃及要點,包括「防治校園暴力、欺凌之作法」(2007)、「防制學生將校園欺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2008)、「教育部補助推動反欺凌安全學校要點」(2009)。由「中央」制訂政策來推動反欺凌工作,投入國家資源以求降低校園欺凌。 政策的優點包括:建立中央、縣市、分區及學校等四個層級的校園安全運作平台,並強化教育、警政、司法界多方相互聯繫及支援機制。推動反欺凌安全學校,對通過「教育部」審查的學校提供經費,每校申請最多三年補助。對欺凌事件的處理措施,不僅針對欺凌者或受凌者,亦將旁觀者納入輔導。 中山大學鄭英耀及陳利銘研究團隊針對反欺凌政策進行分析後,提供了幾項建議: 「教育部」明訂校園欺凌定義及類別。

  1. 通報及評鑒可採用多來源法(如教師評分、經信效度驗證的自評量表、同儕提名或家長評分等方法);
  2. 用規定、處罰取向及問題解決取向來處理各類欺凌行為;
  3. 整合學校、教室、個人與家庭層級的措施並符應當地脈絡;
  4. 修訂反欺凌安全學校要點:納入普通高中、兼采形成性評鑒及總結性評鑒 、評鑒項目可納入學校成員對反欺凌方案的支持態度及投入意願。[9]

韓國[編輯]

針對越來越嚴重的中小學校園暴力,韓國教育部決定,將從3月中旬開始向一些中小學生提供免費「警衛服務」,讓其免受校園暴力。「警衛」工作,除了警察之外,還動員民間保安公司的保安、體育館協會等人員來承擔。只要學生向學校或教育廳提出身邊保護申請,政府就會安排「警衛」到學校或特定地點保護學生。韓國教育部預計,2007年一年將向1600名學生提供這類服務。但一些家長和教師則對此表示擔心,認為「警衛服務」會令受害學生變得孤立。針對這種擔心,韓國教育部表示,警衛人員將向求助學生提供暗中保護。

澳大利亞[編輯]

澳大利亞建立了政府支持的反欺凌組織和網站,如「反欺凌網絡組織」和「澳大利亞無欺凌計劃」,以幫助學校了解欺凌現象,為學校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教師培訓的指導大綱。澳大利亞政府通過增進師生們對社會正義問題的理解來解決校園欺凌問題。其理論依據是:只要認識到騷擾、折磨與自己不同的人是錯的,那麼欺凌問題就得到解決了。

  1. Cheng, Y. Y., Chen, L. M., Ho, H. C., & Cheng, C. L. (2011). Definitions of school bullying in Taiwan: A comparison of multiple perspectives. School Psychology International, 32, 227-243. doi: 10.1177/0143034311404130
  2. 存檔副本. 
  3. Salmivalli, C., Lagerspetz, K., Bjorkqvist, K., Osterman, K., & Kaukiainen, A. (1996). Bullying as a group process: Participant roles and their relations to social status within the group. Aggressive Behavior, 22, 1–15.
  4. 陳利銘(2013)。霸凌事件旁觀者的影響與防制策略探討。人文與社會科學短訊,14(3),56–63。
  5. 1. Chen, L.-M. , Chang, Y.-C., & Cheng, Y. -Y.(2016). Choosing to be a defender or an outsider in a school bullying incident: Determining factors and the defending process. School Psychology International (Advanced online publication).doi:10.1177/0143034316632282
  6. 我國將專項治理中小學“校園欺凌”. 新文化報. 2016-05-10 [2016-05-10]. 
  7. 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 
  8. 《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答記者問. 
  9. 陳利銘、鄭英耀、黃正鵠(2010)。反霸凌政策之分析與改進建議。教育政策論壇,13(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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